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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岱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证券类产品投资人的信息披露
来源: | 作者:上海岱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17-12-19 | 16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上海岱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人:

上海岱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5410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10321。截止20171220日,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信息显示,本公司发行证券类私募基金产品如下:

12016411日发行的名称为“岱熹祥瑞定增一号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基金编号为:SC9384,备案时间:201653;

22014815日成立名称为“上海岱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产品,基金编号为:SD5387,备案时间:2015410;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您是本公司基金产品的投资人,现本公司对重大变更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向您作相关变更披露如下:

   1、法定代表人变更

本公司于2017711日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选举原公司监事李华为公司执行董事,免去魏建君执行董事的职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因此,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华。2017711日完成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新营业执照。

2、实际控制人变更

   本公司原控股股东魏建君由于工作变动原因于201781日与公司原股东韩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魏建君原持有的公司55%股权转让给韩晴,本公司于同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于后续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此次变更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韩晴。20171025日完成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24545322W)。

3、相关投资经理变更

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中原先由魏建君担任投资经理的均由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投资总监李华担任。

   4、公司管理基金类型变更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为进一步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切实建立有效机制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提升行业机构内部控制水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对于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要求应当从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以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本公司已经选择确定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您投资的基金(岱熹祥瑞定增一号证券投资基金或“上海岱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属于证券类基金,本事项变更对您无影响。

   此外,针对公司目前存续的证券投资类产品——“岱熹祥瑞定增一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产品”)投资人特别告知事宜如下:

由于20175月证监会发布了修改后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随后出台了各自的减持实施细则,新增规定“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且限制了通过大宗交易进行减持的股份比例。因此该产品在原来的基金期限无法完成全部股票的出售,需要延长该产品期限。预计该产品延期至2019430日,在2018531日可以对该产品已经出售的股票做一次清算,将已解禁的股票卖出并将相应的投资收益分给该产品的投资人。

   现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向各位投资者如实披露上述变更情况,如有任何疑问,可与本公司联系。

 

上海岱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1220

●    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    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