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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基金子公司管理规定五大关键点
来源:中国基金报 | 作者:岱熹投资 | 发布时间: 2016-08-15 | 1724 次浏览 | 分享到:

  1.第三十二条【风险监管机制】 中国证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子公司风险控制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子公司按照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并持续满足风险控制监管指标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根据子公司的内部治理、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情况,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不同的子公司在风险控制监管指标要求、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等方面实施差别监管。

  这被业内视为最关键的一条,规定了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但证监会可以根据不同公司的不同特点实施差别监管。

  北京某子公司副总表示,信托行业也有净资本的限制,到目前为止,他们的业务开展得很好。子公司开展业务,不仅需要考虑合规、成本和预期收益,还要考虑资本占用的问题。净资本是一种引导,引导基金公司做特色化经营。子公司本身的经营范围很广,未来各家的定位也是不一样的。不过,虽然进行了净资本的管理,但并没有对经营范围进行太大的限制,未来子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开展子公司业务。

  2.第四条【同业竞争禁止】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按照专业化、差异化的经营原则,合理确定并定期评估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范围,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

  业内人士认为,母公司、子公司业务隔离,二级市场不能参与,对于基金子公司而言,要么做非标的债权项目,要么做股权投资,但做股权投资暂时不太现实,因为没有积累。未来子公司可能变身为PE、信托、资产证券化公司。

  3.第十一条【出资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持有子公司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

  这意味着部分基金公司需要对子公司进行增资。此外,风控指标也对子公司净资本提出要求,母公司增资在所难免。

  4.第二十九条【下设机构禁止】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子公司不得再控股或者控制其他企业。

  子公司为开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下设作为基金管理平台公司的特殊目的机构,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前述特殊目的机构应当为子公司全资控股,不得开展其他经营业务,不得再下设任何机构。

  据记者了解,部分基金公司的子公司加速拓展,已经成立并控股多家孙公司,开展不同的业务。

  5.第四十二条【适用过渡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给予12个月过渡期。

  有业内人士举了个例子,就像是在泳池里游泳,子公司可以随便游,无论什么泳姿,只要游得好、游得开心,就是成功。监管的导向是正确的,不过,在加强监管和风控的条件下,资管机构赚钱更加不易。这是二次创业的机会,不同的时代造就不同的公司,对子公司而言也许是一次华丽转身的机会。(王瑞)

●    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    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