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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黑名单”完成首次多部门信息交换
来源: | 作者:业务部 | 发布时间: 2015-04-05 | 457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将425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推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20个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违法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此举标志着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工作正式步入实施阶段。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将425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推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20个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违法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此举标志着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工作正式步入实施阶段。

  根据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等20个部门共同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要求,税务总局将2013至2014年度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公布条件的425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与相关部门进行了信息共享。这批税收违法案件涉及企业425户,涉及企业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财务负责人共计553人。其中,偷税案件270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102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12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9件,逃避追缴欠税案件3件,其他类型案件(复合案件)29件。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要求,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合力的重要举措,对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构建纳税诚信体系、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下一步,税务总局将继续向相关部门提供案件信息,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真正使违法纳税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最大限度发挥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震慑力,有效促进纳税遵从度的提高。

●    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    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